鄂尔多斯市市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 2020-06-21 22:10:00来源 :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及国家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系列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工作,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满足更多中低收入无房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市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市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市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区有稳定工作或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及个人,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在本地就业无住房人员; 

  (三)进城务工外地来本地区工作及灵活就业的无住房人员或家庭(含非中国籍人员); 

  (四)本市居住的拆迁安置户暂时无住房人员或家庭; 

  (五)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人员或家庭;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稳定工作的无住房人员或家庭 

  (七)其他无住房但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人员或家庭等。 

  第六条 有稳定工作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在本地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三)在本地区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四)退休人员; 

  (五)有稳定工作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 收入来源是指: 

  个人、家庭有收入来源,能够独自承担公租房租金。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第八条 无住房人员是指: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所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无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房或保障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每个项目所在地无私有产权住房由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鉴定 

  第九条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不动产登记证书载明的住宅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形式具体分为家庭申请、单身人士申请、多人合租申请、集体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本地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申请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四)集体申请的,由行政、企事业单位为申请主体,代表员工共同申请,申请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到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或设置的申请点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由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统一制定申请表可登录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www.ordosfg.gov.cn)下载或到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或设置的申请点免费领取,并按照相关说明要求详细填写,不得涂改。 

  符合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限价商品房轮候人员不填写此申请表,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汇总集中后统一向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申报。 

  第十二条 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有关材料。 

  (一)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形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供下列材料中的一项即可: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出证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3.婚姻状况证明(以单身人士、多人合租形式申请的无需提供)。 

      4.工作、收入证明。提供下列材料中的一项即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出具个人收入、工作、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由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工资证明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能够证明其工作、收入情况的机构提供有效证明。 

      5.住房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权属证书本市居住的拆迁安置户暂时无住房家庭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地区无住房的无需提供。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入住手续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汇总填写居住人的户籍情况、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社保缴纳情况及公积金缴纳情况信息。 

  (三)如符合优先配租条件,应提供相关证明、证书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由申请受理点汇总信息后统一向房屋权属管理部门调取,由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中,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三章  审核配租 

  第十六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第十七条 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区报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7天。经社区审核公示无异议将申请资料报管辖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7天。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无异议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将在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信息专栏或鄂尔多斯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准予轮候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审核、公示不合格的由申请点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轮候人员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在新申请地点轮候顺序按提出变更之日计算。 

  第十九条 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按选择的申请地点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申请的时间段组织摇号配租。 

   (一)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1人配租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0平米2人配租建筑面积不得大于75平方米3人配租建筑面积不得大于90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配租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户型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二)申请时间段是指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三)摇号或抽签配租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组织,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通过申请时间段内的先后顺序进行摇号或抽签配租。 

  (四)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属重点工程拆迁或周边园区重点引进企业员工申请的可优先配租 

  配租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入住手续办理流程单。 

  第二十条 领取入住手续办理流程单的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签订《鄂尔多斯市市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租赁期限;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房屋维修责任;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并重新向申请点提交申请资料,待审核公示通过后,予以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办理变更之日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生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要求定期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或改变内部结构。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多人合租的,由共同申请人委托其中一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增加共同居住人员的,需提前向申请点重新递交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公示后方可增加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按照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鄂尔多斯市市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一条 租金收支按照《鄂尔多斯市市本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分配、租金收取,及物业服务公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经营机构组建或通过招投标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标准由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确定,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地区获得住房,且超过规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责令限期退回承租住房,并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以欺骗等不正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费等任何一项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由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向承租人下达房屋腾退通知,承租人应当在通知规定期限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依照合同约定结算相关费用;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仍拒不腾退的,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缴纳拖欠费用。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四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收取。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过渡期满后仍拒不腾退住房的,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由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向仲裁委提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四十三条 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四十四条 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其他保障住房轮候家庭的申请 

  第四十六条 已经通过本市各旗区廉租住房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由户籍所在地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统一申请。 

  (一)廉租住房家庭配租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二)廉租住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现行廉租住房政策规定交纳租金。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廉租住房家庭原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 

  第四十七条 已经通过本市各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且尚在轮候的申请人均可安排入住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一)各旗区将申请人资料汇总后统一报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二)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流程予以分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9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鄂尔多斯市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鄂房办发〔2013〕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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